複寫聯單委託排版設計完稿流程
每一份委託瑞捷思印舖進行的印刷前聯單檔案製作案,均先於製作前的溝通確認後,確認製作檔案的費用,且均先支付相關金額,並得不予退還給委託的客戶。故請委託的客戶,務必仔細瀏覽並確認是否可接受本頁文字所述的規定?如同意並接受此文的內容,雙方合作時應可免除許多不必要的誤解,並節省雙方的成本。
聯單類的編排與完稿案,經雙方確認成立並開始設計製作後,瑞捷思印舖將於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3個工作天),提供校稿檔案(目前最方便的模式為透過網路傳送電子圖檔)供委託客戶確認,此回校稿確認後,進行結案或是續修改進入二校的階段。委託客戶看到瑞捷思印舖所重新編排之(複寫)聯單作品後,得進行後續的校稿確認動作,同時擁有最多兩次(含兩次)以內修改的權利,亦即如包含首次的校稿檔,最多共可收到三次校稿檔案。
建議客戶於聯單完稿編排製作前,儘量將本身對於該案的相關需求與呈現方式,明確告知與溝通,以便於正式完稿編排時,得以用最快的速度,提供最接近客戶屬意的設計校稿檔案。同時增加雙方因縮短時間而產生的後續商業效益,並節省雙方無謂的製作成本;否則,客戶與瑞捷思印舖雙方,均易淪入深陷泥沼的困境中,以無上限的時間與預算成本作虛耗或是原地打轉,對雙方都是極大的負擔。
以常見的流程做說明,客戶可於第一次校稿時,檢視瑞捷思印舖是否已依據製作前所提供的聯單內容作該案編排?而(複寫)聯單類的編排,係請客戶先行以簡易排版軟體編排,或是繪於紙上,並連同文字的電子檔,提供給對瑞捷思印舖。
依據事實檢視,若瑞捷思印舖確實於重新編排(複寫)聯單類時,因疏漏或其他原因,未能依據先前已確認的(複寫)聯單內容,落實於校稿的印刷檔案中,客戶得要求瑞捷思印舖補上疏漏的地方,且此些補做的設計內容,無需記入修改次數內,以保障客戶權益。
如客戶在檢視過第一次校稿檔案後,發現校稿中有若干地方需再做調整,需調整的原因可能來自新的構想;或依初校檔案衍生的調整,又或是客戶修改補增新的內容…等原因。假設當初與瑞捷思印舖溝通之重點與內容,瑞捷思印舖已落實於該設計稿中,則瑞捷思印舖根據最新的溝通結果,評估是否已超過設計之初,雙方約定的編排難度與範圍,是否需另加收編排費用?雙方溝通是否進行一校後的設計修改?當雙方確認須針對一校做修改後,則再提供校稿檔案予客戶檢視,如此稱為第一次修改,亦即二校檔。
客戶在看到二校檔案後,如先前的方式作校稿的動作,重點一樣在於確認瑞捷思印舖是否已經落實先前確認的編排內容要點?如果瑞捷思印舖確實發生疏失,未能確實作設計修正與調整,則瑞捷思印舖仍需不計修改次數,確實的將前次校稿後的各項修正協議內容完成,並再提供校稿檔以供確認。但因為此時客戶僅剩最後一次的修改次數(但如果檔案確認,則無須再修改。),故如何抓住重點做最後細部修飾與調整,不因又有新想法而推翻先前大方向的設計內容,這樣將有助於結案。當雙方確認修改內容後,瑞捷思印舖同樣得評估修改費用是否超出先前的溝通與約定,同樣地,如雙方形成共識,會再將修改調整後的檔案提供給客戶校稿,但這已經是最後一次的修改,亦即所謂三校檔。如瑞捷思印舖確實已經依據客戶的要求作調整,瑞捷思印舖有權不再修改該項完稿,此案設計編排方面,已視為結案。
若該編排完稿案之客戶,希望續進行乙次設計修改,以致於修改次數達到第三次,校稿檔也將達到四次。瑞捷思印舖可視客戶所提出之內容,決定是否接受後續修改之要求。若雙方均同意進行該案的第三次修改,則瑞捷思印舖將向該案委託設計之客戶,收取該次即將產生之後續修改費用(如為一般修改難度,定為該設計案的報價30%,作為後續每次新增單次修改的追加費用),而修改次數之議定與收費,均為乙次為單位,且新修改內容如已完成此回進行修改前的議定,則視為修改結案。若第三修改過後仍需再次修改,則依據前述修改標準,雙方議定是否續進行第四次修改,以及修改的內容方向與相關新增費用,如有第五、六、七…次新增之修改需求,皆比照新增修改之標準辦理,均為該設計案的報價30%。
而所有設計編排的相關費用,包含了委託製作暗的成立之初,或是修改的範圍已造成更多的難度及成本,而需支付相關的修改費用時,均需於實際設計動作進行前,由委託的客戶先行支付予瑞捷思印舖。
上述如有未能載明的事項,雙方以善意與合理之標準進行溝通確認為荷。